公證結婚篇


  • 2007-08-31 00:00:00
  • 1645
  • 文章出處
  • 原文作者

申請公證結婚程序

1) 結婚日期及場次由結婚人自定, 舉行儀式場次可選時間如下 (實際場次時間以各地方法院公告為準):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10時及11時, 下午3時.
星期六. 星期日及國定假日 - 上午10時及11時.

2) 登記時需由結婚人的其中一人至少於結婚日前三天(扣除例假日), 親自到各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地方法院辦收件時間為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實際收件時間以各地方法院公告為準)

3) 到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2元), 如有需要, 可購買結婚公證書英文版本(18元2份).

4) 把公證請求書填寫後交至服務台登記, 並繳交結婚公證書四份20元, 公證費平日1000元,例假日1500元,如需英文證書二份400元. (以上各費用以各地方法院公告為準)

申請公證登記時需攜帶物品

1)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印章及2位年滿20歲的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要與結婚人無親屬關係). 如結婚人未滿20歲者, 但男滿18歲及女滿16歲, 必須有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鑑, 一同前往辦理登記.

2) 如結婚人為現役軍人, 另須提出經主管核准之軍人結婚報告表正本及影本一份.(另備影本一份存卷)

3) 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 則需提交出護照, 居留證及單身證明等, 單身證明如是在國外取得, 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即如其中一位結婚人為香港人, 則需把單身證明帶到香港金鐘的中華旅行社{駐港台灣外館}驗證). 其單身證明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 須再在台灣經我國外交部複驗.

4) 如結婚人為大陸人仕, 則提交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其他注意事項

1) 結婚儀式將於各地方法院的禮堂內舉行, 為了確保您的婚禮順利進行, 可以在登記時順便查看禮堂位置及於結婚日時, 最少提前30分鍾到達.

2) 於結婚日當天, 新郎新娘及2位證人, 須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提前30分鐘報到. 如未滿20歲者, 法定代理人必須一同到場作證. 禮畢後, 會交付新人結婚公證書正本兩份及繕本一份, 給新人申請戶籍婚姻登記時使用.

3) 於法院公證結婚, 雖然簡單, 但亦應尊重, 不可穿牛仔褲或過份隨便的裝扮行禮, 法院提供的衣著意見如下 :
新郎 : 西服(必須打領帶或領結), 中山服, 軍人制服, 公務員制服, 青年裝, 中式長袍, 夏天可穿襯衫打領帶配長西褲都可參加婚禮. 避免穿毛線衣, 茄克等, 不可穿牛仔褲.
新娘 : 長裙, 禮服, 婚紗, 洋裝, 中式旗袍都可參加婚禮. 不適宜穿得過份暴露及不可穿牛仔褲.